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清潭安妮医院(以下简称「诊所」)运营的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所提供的在线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使用中,诊所与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网站」是指诊所为向用户提供服务而利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设立的虚拟营业场所。
2. 「用户」是指访问网站并按照本条款接受诊所提供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3. 「会员」是指向诊所提供个人信息并完成会员注册的人,可以持续接收诊所信息并持续使用服务。
4.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但使用诊所提供服务的人。
5. 「账号(ID)」是指会员为识别身份和使用服务而设定的、经诊所批准的字母和数字组合。
6. 「密码」是指会员为确认与所分配账号一致的身份并保护隐私而自行设定的字母或数字组合。


第三条(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本条款通过网站在线公示,并在用户注册会员时同意后生效。
2. 诊所可在合理理由发生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范围内变更条款,变更后的条款将在适用日期前7天开始公告。
3. 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时,可以申请退出会员资格。在变更后条款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条款变更。


第四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1. 诊所提供以下服务:
   • 诊疗指南及医疗团队介绍
   • 在线诊疗预约服务
   • 手术及项目信息提供
   • 活动、公告等信息提供
   • 诊所规定的其他服务
2. 诊所可变更或增加服务内容,变更时通过网站公告。


第五条(服务使用时间)

1. 服务使用原则上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运营,除非诊所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障碍。
2. 诊所可在事先公告后,因系统定期检查、扩展及更换暂时中断服务。


第六条(会员注册)

1. 用户按照诊所规定的注册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表示同意本条款即申请会员注册。
2. 诊所对按第1项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除符合以下各项情况外,均予以注册:
   • 注册申请人曾根据本条款丧失会员资格的
   •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遗漏、错误的
   • 未满14周岁的
   • 其他认定注册会员在诊所技术上有显著障碍的


第七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

1. 会员可随时向诊所申请退出,诊所将在退出申请之日起保留会员信息30天后完全删除。在保留期间内会员撤回退出申请的,会员资格将恢复。
2. 会员符合以下各项情况时,诊所可限制或中止会员资格:
   •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的
   • 利用诊所服务从事法律或本条款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
   • 妨碍他人使用服务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


第八条(对会员的通知)

1. 诊所向会员发送通知时,可通过会员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进行。
2. 对于向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诊所可通过在网站公告栏公示1周以上代替个别通知。


第九条(著作权归属)

1. 诊所创作的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诊所所有。
2. 用户不得未经诊所事先同意,将通过使用诊所服务获得的信息以复制、传输、出版、发行、广播或其他方式用于商业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第十条(免责条款)

1. 因天灾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诊所免除服务提供责任。
2. 对于因用户过错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诊所不承担责任。
3. 对于用户使用服务期望获得的收益损失,诊所不承担责任,对于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造成的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4. 对于用户在服务上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诊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 诊所设立并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以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投诉并处理赔偿。
2. 诊所与用户之间发生的争议诉讼适用大韩民国法律,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5年12月1日起适用。
隐私政策说明

清潭安妮医院(以下简称「诊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权益,并顺利处理用户有关个人信息的投诉,制定以下处理方针。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诊所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事先征得同意。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确认会员注册意向、会员制服务提供所需的本人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维护·管理、防止服务滥用、各种通知·告知、投诉处理等
2. 诊疗服务提供
   • 诊疗预约、诊疗指南、手术咨询、预约确认及变更等
3. 营销及广告活用(选择性同意时)
   • 活动及广告信息提供、服务有效性确认、访问频率分析、会员服务使用统计等


第二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诊所为会员注册、咨询、服务申请等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1. 必填项目
   • 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密码
2. 选填项目
   • 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地址
3. 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收集的信息
   •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等


第三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诊所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或收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1. 网站会员信息:退出申请后保留30天后删除
   • 但在以下情况下,保留至相应期限结束:
   • 因违反相关法律正在进行调查·侦查的:至调查·侦查结束
   • 因网站使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
2. 根据相关法律的信息保留
   • 合同或撤销认购等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付款及货物供应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相关记录:3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展示·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网站访问记录: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第四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诊所原则上在第一条所述目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不超出原有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用户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
   • 根据法律规定或应调查机关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要求的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诊所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如下:
   • 受托方:托管服务提供商
   • 委托业务内容:服务器及数据管理
诊所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委托业务目的外个人信息处理禁止、技术·管理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受托方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行使以下权利:
1.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
2. 存在错误时的更正要求
3. 删除要求
4. 处理停止要求
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诊所提出,诊所将立即采取措施。
用户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时,诊所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第七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诊所原则上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销毁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转移至单独数据库(纸质材料为单独文件),按内部方针及相关法律规定保存一定期限后或立即销毁。
2. 销毁期限
   • 用户个人信息在保留期限届满时,自保留期限届满之日起5天内销毁;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相关服务终止、事业终止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自认定个人信息处理不必要之日起5天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3. 销毁方法
   •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销毁。
   • 纸质打印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八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诊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技术/管理及物理安全保障措施:
1.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及培训
   • 指定并限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最小化管理个人信息的人员。
2. 应对黑客等的技术措施
   • 诊所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以防止黑客和计算机病毒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损坏,并在外部访问受控区域安装系统,进行技术/物理监控和阻断。
3. 个人信息的加密
   • 用户密码经加密存储和管理,只有本人才能知道,重要数据采用文件和传输数据加密等额外安全功能。
4. 访问记录的保存和防伪造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至少保存、管理1年以上。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诊所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损害救济等: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安在学
   • 职务:代表院长
   • 联系电话:02-545-2332
   • 电子邮件:info@anneclinic.co.kr
用户使用诊所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


第十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因个人信息侵害需要救济的,可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争议解决或咨询。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182(ecrm.cyber.go.kr)


第十一条(隐私政策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实施日起适用,如根据法律和政策有变更内容的增加、删除和修正,将在变更事项实施7天前通过公告通知。


实施日期

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