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说明

清潭安妮医院(以下简称「诊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权益,并顺利处理用户有关个人信息的投诉,制定以下处理方针。

第一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诊所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事先征得同意。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 确认会员注册意向、会员制服务提供所需的本人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维护·管理、防止服务滥用、各种通知·告知、投诉处理等

2. 诊疗服务提供

• 诊疗预约、诊疗指南、手术咨询、预约确认及变更等

3. 营销及广告活用(选择性同意时)

• 活动及广告信息提供、服务有效性确认、访问频率分析、会员服务使用统计等

第二条(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

诊所为会员注册、咨询、服务申请等收集以下个人信息:

1. 必填项目

• 姓名、电子邮件地址、密码

2. 选填项目

• 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地址

3. 服务使用过程中自动收集的信息

• IP地址、Cookie、服务使用记录、访问记录等

第三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留期限)

诊所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留·使用期限或收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同意的保留·使用期限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1. 网站会员信息:退出申请后保留30天后删除

• 但在以下情况下,保留至相应期限结束:

• 因违反相关法律正在进行调查·侦查的:至调查·侦查结束

• 因网站使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

2. 根据相关法律的信息保留

• 合同或撤销认购等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付款及货物供应相关记录:5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消费者投诉或争议处理相关记录:3年(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展示·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 网站访问记录:3个月(通信秘密保护法)

第四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诊所原则上在第一条所述目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事先同意不超出原有范围处理或向第三方提供。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用户事先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的

• 根据法律规定或应调查机关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要求的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诊所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如下:

• 受托方:托管服务提供商

• 委托业务内容:服务器及数据管理

诊所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委托业务目的外个人信息处理禁止、技术·管理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受托方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用户作为个人信息主体可行使以下权利:

1. 个人信息查阅要求

2. 存在错误时的更正要求

3. 删除要求

4. 处理停止要求

权利行使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诊所提出,诊所将立即采取措施。

用户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时,诊所在完成更正或删除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第七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诊所原则上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销毁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转移至单独数据库(纸质材料为单独文件),按内部方针及相关法律规定保存一定期限后或立即销毁。

2. 销毁期限

• 用户个人信息在保留期限届满时,自保留期限届满之日起5天内销毁;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相关服务终止、事业终止等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自认定个人信息处理不必要之日起5天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3. 销毁方法

•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采用无法再生记录的技术方法销毁。

• 纸质打印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八条(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诊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以下技术/管理及物理安全保障措施:

1. 个人信息处理人员的最小化及培训

• 指定并限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最小化管理个人信息的人员。

2. 应对黑客等的技术措施

• 诊所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以防止黑客和计算机病毒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和损坏,并在外部访问受控区域安装系统,进行技术/物理监控和阻断。

3. 个人信息的加密

• 用户密码经加密存储和管理,只有本人才能知道,重要数据采用文件和传输数据加密等额外安全功能。

4. 访问记录的保存和防伪造

•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记录至少保存、管理1年以上。

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诊所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处理信息主体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投诉和损害救济等: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姓名:安在学

• 职务:代表院长

• 联系电话:02-545-2332

• 电子邮件:info@anneclinic.co.kr

用户使用诊所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咨询。

第十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因个人信息侵害需要救济的,可向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争议解决或咨询。

• 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1833-6972(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118(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1301(www.spo.go.kr)

• 警察厅:182(ecrm.cyber.go.kr)

第十一条(隐私政策变更)

本隐私政策自实施日起适用,如根据法律和政策有变更内容的增加、删除和修正,将在变更事项实施7天前通过公告通知。

实施日期

公告日期:2025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25年12月1日